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财保808号
申请人: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7881774XN。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
法定代表人:罗小吟,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一月。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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