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6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6民初12号
原告:***,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陆羽大道商业步行街10幢1楼104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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