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甘纪练、甘新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7民初42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壮族,凌云县电业公司职工,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营盘小区26号,现住广西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干部,现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甘纪练,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无业,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解放社区正南小区,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甘新程,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壮族,凌云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解放社区福临小区104号,现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拉域一路20号百色市人才市场宿舍楼一单元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纪练、甘新程、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5483元,减半收取77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