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5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周市镇青阳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2X4(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
上诉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是在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成立之前签订的,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的公章****个人私刻,对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个人承担。上诉人所设立的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和本项目工程无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诉请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泗县,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提起诉讼时提供了一份发包方(甲方)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与承包方(乙方)为***(***)的《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发包方处盖有“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字样的公章。在确定案件管辖的审理阶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作形式审查。从《工程分包合同》形式内容看,合同相对方为发包方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与承包方***(***)。至于***与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在泗县分公司成立之前签订,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的公章是否***个人私刻,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需经实体审理后予以认定,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予确认。上诉人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