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苏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财保31号******
申请人:湖州南浔苏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嘉业南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307392248T(1/1)。******
法定代表人:邵敏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2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州南浔苏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1900元。申请人湖州南浔苏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州南浔苏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19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680元,由申请人湖州南浔苏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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