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1518号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7253228T,住所地常熟市沪宜路练塘工业东区18号(尚湖镇鸳鸯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2X4,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西侧。
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诉讼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江苏万宝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