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行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开发区管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3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7民初6451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社,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城北开发区。
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西侧。
第三人南京市溧水开发区管委会,住溧水经济开发区团山西路8号。
原告***与被告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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