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5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保4号
申请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陕08民初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义井支行,账号为X××的银行账户资金1800万元予以冻结,并于2018年5月23日依法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2018)陕08民初17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队总查询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义井支行,账号为:X××内存款1800万。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8民初17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代理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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