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9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4955号
原告绍兴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上娄村(104国道边)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钦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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