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5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1102民初3183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西省铅山县,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代理人:叶华辉,江西金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光学新村10栋附23栋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9218693E。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炳凌,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华辉、被告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炳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补足2015年4月19日到2018年4月19日工资差额18,76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个月经济补偿金4,410元;4、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5年4月19日到2018年4月19日的社会保险费;5、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扣留在被告处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二级建造师密码锁;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同年4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年薪为10,000元人民币,每月支付833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向江西省住建厅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期为三年。2016年4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依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提高原告待遇,从未为原告购买任何社会保险。2018年3月,因被告不能提高工资待遇、购买社会保险,原告主动请求解除劳动合同,遭到被告拒绝。因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无法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也无法离开被告公司。2018年6月原告欲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足相关待遇,向信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在收到材料后迟迟不能立案,至今已一月有余。原告无奈,依照《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广通公司辩称,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公司帮助下考取并获得二级建造师。原告资质挂靠在被告公司,公司支付其挂靠费833元/月。除此之外,原、被告未有其他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给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费,无事实依据。原告建造师资格证书,因公司多次搬家,找不到了,执业证书,已过期,公司未保管。执业印章,公司未雕刻,数据密钥,根本不存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1年(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满,双方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合同对劳动报酬未约定。双方均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捺印,被告为原告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保管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每月另支付原告工资833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依照原合同继续履约。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被告继续保管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每月支付原告工资833元。6月19日原告向上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增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在规定时间里未受理原告申请,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密码锁和执业印章。
另,本院通过中国建造师网核实,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JX0038623、注册证书编号01124075,注册有效期2018-04-19。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被告公司企业信息、上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回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中国建造师网原告二级注册建造师信息,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5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5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一份双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经双方签字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工资833元。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双方虽然未续签合同,但仍依原合同继续履行,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对本纠纷的产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正当,采信;要求返还二级建造师密码锁和执业印章,未有证据,不予采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补足2015年4月19日-2018年4月19日工资差价,原合同对此未有约定,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编号JX003862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1124075注册证书;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丽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黄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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