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3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11民终2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光学新村10栋附23栋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9218693E。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凌,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上诉人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06日立案后,因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通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赣11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返还被上诉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义务;2、一审、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资质出借或挂靠关系,双方从未订立劳动合同,被上诉人陈述从未见过该合同,合同中签字也不是被上诉人所写,上诉人也没有订过该合同;2、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上诉人因公司多次搬迁将被上诉人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遗失,且该上述两证书己过有效期,被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补办等方式重新申办,上诉人不具备返还该资格证书的条件。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注册证书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被上诉人也付出了劳动。2、广通公司所说的挂靠费是上诉人单方面注明的。3、被上诉人的证件在上诉人方手上,上诉人方应当归还。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补足2015年4月19日到2018年4月19日工资差额18,76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个月经济补偿金4,410元;4、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5年4月19日到2018年4月19日的社会保险费;5、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扣留在被告处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二级建造师密码锁;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1年(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满,双方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合同对劳动报酬未约定。双方均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捺印,被告为原告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保管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每月另支付原告工资833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依照原合同继续履约。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被告继续保管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每月支付原告工资833元。6月19日原告向上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增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在规定时间里未受理原告申请,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密码锁和执业印章。另,通过中国建造师网核实,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JX0038623、注册证书编号01124075,注册有效期2018-04-19。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一份双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经双方签字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工资833元。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双方虽然未续签合同,但仍依原合同继续履行,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对本纠纷的产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正当,采信;要求返还二级建造师密码锁和执业印章,未有证据,不予采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补足2015年4月19日-2018年4月19日工资差价,原合同对此未有约定,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编号JX003862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1124075注册证书;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对2015年1月25日有“**”签名的书面《劳动合同书》,上诉人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在一审质证中均认为并非本人签名、盖章,合同也没有劳动者工资待遇、权利义务等内容。二审法院认定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就事实劳动关系特征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一审法院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取的2015年1月25日书面《劳动合同书》中被上诉人**的签名不真实,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被上诉人不受上诉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管理,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广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对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上诉人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扣留被上诉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归还该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编号JX003862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1124075注册证书。”;
二、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解除**与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西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公司各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聂晓红
审判员  徐志锋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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