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玉龙泰棚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04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24民初268号
原告:佳木斯玉龙泰棚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技师学院南门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59824827XX。
法定代表人:殷保素,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农民,现住饶河县。
被告: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75号民政综合楼四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881465019(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于鸿雁,女,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玉龙泰棚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禹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和解,并且被告***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玉龙泰棚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计393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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