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42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凌区。
被执行人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京路49号桂城花园D座2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7)桂14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63元至本院账户,扣除案件执行费2809元后将200154元人民币(包括申请的案件191297.33元、诉讼阶段案件受理费2664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6192.67元)转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1执5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覃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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