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桂0122执951号
申请人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武鸣区武马公路九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5474892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北海市北京路49号桂成花园D座2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6562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同意申请人放弃违约金11580元,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263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5元、案件执行费884.34元。上述应支付款项已汇至我院账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16)桂012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84.34元已由被执行人广西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桂012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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