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钦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7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7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东大街19号奥林名城8号楼7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钦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保税区八大街1号行政综合大楼A613、6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西桂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钦州保税港区钦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桂07执14号广西桂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钦州保税港区钦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
二、本案终结后,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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