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8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4民初879号
原告:***,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固定职业,住呼市。
被告:***(系被告白光明妻子),无固定职业,住呼市。
被告: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花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座6门50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陕西省长武县巨家镇赤峪村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白光明、***和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52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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