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长兴与天津市津宁宏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伙投资纠纷

执行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2-05
于长兴与天津市津宁宏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9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3930号
原告于长兴。
被告天津市津宁宏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俵口乡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魏全路。
被告于善生。
第三人天津市林海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南北大街华鼎高科技创业中心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兴与被告天津市津宁宏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术红、魏全路、于善生,第三人天津市林海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兴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于长兴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长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长兴承担。
审判员*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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