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与朱某、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5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542号
原告:向某,汉族,住重庆市元阳县。
被告:朱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1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朱某、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向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某、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方莹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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