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7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辖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顺平县城内平安街北侧学府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6民初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6民初8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经审查,被上诉人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上诉人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顺平县供热供汽工程施工总承包,工期为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10月31日。由于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原因,致使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并于2018年春节停工。为了能够尽快完成该工程,双方于2018年5月23日进行协商并签订复工事宜会议纪要。被上诉人按《复工会议纪要》约定于2018年6月初支付被告500万元,但上诉人没有履行该会议纪要协议内容,仍迟迟不复工,造成工期无限期顺延。2018年8月30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发来的《关于顺平县供热供汽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合同的函》。综上,顺平县供热供汽工程是关系着顺平县县城居民取暖的民生工程。如该工程不能按约施工将严重影响顺平县居民2018年至2019年度的取暖问题。被上诉人为了能够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内容有效,并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关于顺平县供热供汽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合同函》等证据,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所争议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顺平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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