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3民初***57号
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上海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滨河路1358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55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55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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