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超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7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5民初2048号
原告:周超,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原告周超诉被告***、被告***、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周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超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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