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5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20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武溪村561电台以西原荣阳瓦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4331231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水北居水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608391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赣0191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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