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5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2037号之一
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武溪村561电台以西原荣阳瓦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4331231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水北居水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60839151。
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计4470元,由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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