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9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财保32号
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武溪村561电台以西原荣阳砖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4331231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羊口镇水北居水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608391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1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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