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辖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水北居水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审被告:***,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上诉人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3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江西省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水北居水北大道,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上诉人住所地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在武汉市江夏区,该地属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危永波
审判员余斌
审判员*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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