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13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巢民二初字第00407号
原告:巢湖市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巢湖市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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