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12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1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221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湘12民终36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7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长沙市开福区有住房一套,该房屋有抵押,且在本院另案中有查封,另被执行人***有车辆一台,但不能实际控制;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8月28日分别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9月4日向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及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分别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及住房公积金,亦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
2018年8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9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1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田政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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