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02民初767号之一
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金台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滑石村34栋附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76元,由原告邵阳中驰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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