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终10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罗雨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滑石村34栋附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开具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上诉人***于2017年11月13日之前交纳本案二审受理费。上诉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黎藜
审判员戴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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