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4孔全顺与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2754号
原告:孔全顺,男,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溧水区。
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段家坝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全顺与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全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全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全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8元,由原告孔全顺负担。
审判员徐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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