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甾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柏其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蟠龙山文化商业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2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8165号之三
原告:上海甾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花,总经理。
原告:***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勉,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泗县蟠龙山文化商业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甾宏实业有限公司、***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蟠龙山文化商业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2017年12月22日,原告上海甾宏实业有限公司、***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泗县蟠龙山文化商业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泗县蟠龙山文化商业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甾宏实业有限公司、***其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泗县蟠龙山文化商业旅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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