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5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3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02民初1295号
原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渭泂,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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