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源华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20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6执36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加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源华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华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河源华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以及国土、房产、银行、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河源华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权属情况。经查,河源华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权属登记记录。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河源华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6执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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