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东管理中心、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东管理中心与被告***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7
文书内容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3272号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东管理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桥管理处。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胜利黄河大桥东。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东管理中心与被告***,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桥管理处、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8年7月6日立案的(2018)鲁0502民初3159号案件系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不服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16)第202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鲁0502民初315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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