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诉前保全

执行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2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03财保201号
申请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沙市镇。
申请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马亮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亮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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