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佳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15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6民初657号
原告:安远佳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卢林工业园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
被告:**,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远佳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远佳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远佳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方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远佳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7元,减半收取为1519元,由原告安远佳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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