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1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3执保25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下洋小区58号。
法定代表人:欧国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芳,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贵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予以冻结。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贵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争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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