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1-05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1132号
原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小区1号楼2层201、2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原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27日,原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德市高开区白河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中对工程概况、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及承包单价、付款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及要求、双方责任均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派出施工技术人员于2013年6月1日开始建设施工。2014年6月竣工。在施工期间原告方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主要工程完成之后,被告又给原告增加了《承包合同》以外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外加建筑工程明细表与工程费用有被告方管理人员***予以证明。原告完成《承包合同》的工程费用双方已结清,现只有《承包合同》以外的建筑工程费用、贻误工资、架管扣件租赁费未予给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此工程费用、贻误工资、架管、扣件租赁费,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给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承包合同》此外的这部分工程费354964.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承德市高开区白河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承德市高开区白河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及报价单,合同总价1038516.00元。2、《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一份,用以证明有三项工程未包括在《承德市高开区白河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后来其他承包人未能施工,被告方人员***又让原告对这三项工程进行施工,本案所诉工程款就是三项工程的款项。其中包括上游挖淤泥、基底石方开挖、锚杆安装,该三项工程价款不包括在《承德市高开区白河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1038516.00元之内。3、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项目负责人***同意其工作人员***与***、***所签合同。4、***证明三张,用以证明挖淤泥、上游坝基凿岩、加固板墙锚杆、溢流沿锚杆、水库做字、*二刚交检验费、三个月架管扣件租赁费、***、***二人三个月工资、打更人员工资、***、*二刚房屋租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总计265042.00元。5、票据12张,用以证明原告冬季施工购买煤,炉子、大棚膜、绳子等支出各项费用34615.00元。6、证明五份,用以证明冬季施工的事实存在。7、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告冬季施工时需要搭建保温大棚,证人负责为原告生炉子,每天工资200.00元,大约生了十多个炉子。
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欠任何费用,双方已经把全部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不存在合同以外的工程,贻误工资、架管扣件及租赁费都不存在,是原告在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1、3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2、4、5、6、7号证据虽有异议但未以证据反驳,且原告该证据能相互印证,故被告异议不成立,对原告提交的2、4、5、6、7号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3月27日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以甲方即发包方名义与原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乙方即承包方名义签订《承德市高开区白河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就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河南水库出险加固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了合同。工程名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河南水库出险加固工程施工。工程地点: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包内容: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河南水库出险加固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列所有工程。具体内容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河南水库出险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河南水库出险加固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承包、单价结算。结算工程量以图纸所列的由乙方施工的有效实际工程量计量。2、乙方按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保修的方式承包本工程。3、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材料检测费、仪器设备标定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承包价格:本工程承包总价约为人民币壹佰零叁万捌仟伍佰壹拾陆元,(此价格不包含税金〉。除遇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单项工程内容变更超过10%后,超出10%以上部分的工程费用予以调整。调整部分单价以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河南水库出险加固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的项目单价。各分项承包单价见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河南水库出险加固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以上综合承包价格中已包括:工人劳务及伙食费用(含工人社保、福利等)、材料、机械使用、进出场费用、管理费、利润及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图纸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付款方式:甲方按乙方每月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向业主申请支付,业主支付后两周内,按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河南水库出险加固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单价给乙方拨付工程款并扣除10%***。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结算至90%,剩余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质保期满后两周内返还。施工工期:1、本工程必须按甲方及业主要求的施工工期按时完成。2、乙方必须按甲方排出的进度计划组织足够的机械设备及人力进行施工,技工、力工进场人数按甲方要求人数进场。如果进度计划完不成并且施工人数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的人数,甲方按规定人数每少一人每天罚款100.00元或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自己另外安排人员或其他施工队伍来完成,大、小工按人头算每人每工日150.00-----300.00元,在乙方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3、每个分项工程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开工和完工,甲方有权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按情节轻重每天可处以200.00-2000.00元。严重者甲方将另外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增加的费用(按双倍计)在乙方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除。4、除不可抗力灾害外,乙方不能用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变相停工方式来要求甲方处理,在停工期间,每停工一天,甲方将扣乙方工程款5000.00元作为赔偿由于乙方停工给甲方带来的经济与声誉损失,此款可以当月扣或者在结算中扣除。连续停工三天时,甲方从停工第三天起有权另选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乙方作自动退场处理。甲方由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乙方由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合同中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并支付了相应工程款。合同中的其余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承包给他人。后来由于其他承包人未能施工,经征得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承德市高开区白河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负责人***同意将原承包给***的挖淤泥、基底石方开挖和锚杆安装工程,按实际所发生的费用转包给了原告方,具体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其中上游坝基凿岩19485.00元,加固板墙锚杆(810×53.70)43497.00元,溢流沿锚杆(120×50.83)6405.00元,水库做字2000.00元,*二刚交检验费4000.00元,6-8月架管扣件三个月租赁费11897.00元,***、***二人三个月工资(6000.00×3×2)36000.00元,打更人员工资3600.00元,***、*二刚房屋租赁费3000.00元,总计129884.00元。被告方工作人员***于2013年11月1日为原告出具了载明各项费用的证明一份。此外挖淤泥发生的费用:第一台钩机租赁费20000.00元,第二台钩机租赁费36000.00元,两台钩机拖板费3000.00元,两台钩机往返垫路过桥费4000.00元,两台钩机加油款11158.00元,挡围沿拉渣款3000.00元,拉渣运费1500.00元,铲车租用费1600.00元,钩机救援费5000.00元,挡围沿钩机救援用木材11000.00元,清淤泥人工费(218×150)32700.00元,昼夜抽水人工费(34×150)5100.00元,电费1100.00元,合计135158.00元。被告方工作人员***于2013年11月10日又为原告出具了载明各项费用的证明一份。上述两项费用合计265042.00元。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费用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后来由于工程进入冬季,应被告及发包方的要求,要求原告冬季架设保温大棚,大棚里用火炉取暖继续施工,原告称架管搭棚(1500平方米×30元)支出45000.00元,购买塑料、绳子支出10040.00元,购买煤支出12975.00元,购买炉子支出800.00元,大棚膜安装支出4500.00元,大棚膜加固支出900.00元,昼夜生炉子人员工资4500.00元,生炉子人员走道搭设支出1500.00元,电费400.00元,购买柴火300.00元,购买早强防冻剂支出10800.00元,烧水人工费支出980.00元,运费200.00元。合计92895.00元被告保定市庄子建设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仅提供购买大棚膜、煤、炉子、绳子、防冻剂等支出各项费用单据金额34615.00元及部分人员冬季施工资证明。经本院主持核对被告同意确定冬季施工费总计为65000.00元,原告对被告确定的该冬季施工费数额也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德市高开区白河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对《承德市高开区白河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合同之外被告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了原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工程任务,并由被告委派工作人员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签字确认。原告要求给付该部分工程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工程进入冬季,应被告及发包方的要求,要求原告冬季架设保温大棚,用火炉取暖继续施工,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另行支付冬季施工费92895.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仅提供购买大棚膜、煤、炉子、绳子、防冻剂等支出各项费用单据金额34615.00元及部分人员冬季施工资证明。经本院主持核对被告同意确定冬季施工费总计为65000.00元,原告对被告确定的该冬季施工费数额也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330042.00元。
案件受理费6620.0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9320.00元,由被告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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