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美凤、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8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2民初6490号
原告:钱美凤,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钱美凤与被告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面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钱**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美凤的申请系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美凤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美凤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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