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中华、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3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4民初3891号之一
申请人:谭中华,男,57岁,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麒麟大道与新华路交汇处锦绣城公寓5037室。
负责人:*吉良,职务: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中华与被申请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中华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的存款或其他财产8,000,000元,并以谭中华妻子***名下位于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69号7号楼西2501、2502、2503、2504、2505、2616、2617、2619、2620、2621号房产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及时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的存款或其他财产8,000,000元;
二、查封***名下位于济南市钢城区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李东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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