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兵与顾先虎、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4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2民初3689号
原告:顾先兵,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先虎,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金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17255766125601。
法定代表人:王林豹。
被告: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麒麟大道与新华路交汇处锦绣城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12902361E。
负责人:韩吉良。
原告顾先兵与被告顾先虎、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顾先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190803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6日,被告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与被告顾先虎签订《劳务合同》,将巨野县凯旋新城4地块16#17#、地下车、地下车库及商业部分约20000㎡交由顾先虎施工虎负责主体工程及二次结构所用的周转材料、工具、人工等。2016年6月20日,顾先虎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将巨野县凯旋新城总建筑面积40000㎡,包括基础清土、基础砼、内外墙粉刷等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115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次付款施工至单栋十层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70%;第二次付款施工至单栋封顶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5%,二次结构按月进度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70%,粉刷结束、地坪结、地坪结束除后,付至总工程的90%,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至97%;留3%作为质保金,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在一星期内付清。其后,原告组织人员将上述承包的工程施工完毕。2019年5月21日,顾先虎向原告出具了《顾先兵结账单》,载明:巨野县凯旋新城工地16#17#楼及商铺地下室,合计21202㎡*115元/㎡=2438230元,借支530200元,欠款1908030元,欠款人:顾先虎。自顾先虎出具上述结算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支付所欠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4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作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凯旋新城地块工程发包给顾先虎,顾先虎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包给原告,且拖欠原告巨额工程款尚未支付,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是巨野县凯旋新城,相关人员及工程款不能核实确认。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顾先兵与顾先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山东省巨野县凯旋新城,故本案应由巨野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巨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瑾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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