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21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4民初625号
申请人: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开发区青年路与会盟路交汇处北8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60953971T。
法定代表人:毕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东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766125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麒麟大道与新华路交汇处锦绣城公寓****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12902361E。
负责人:*吉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以鲁R×××××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鲁R×××××小型轿车。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848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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