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为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5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4民初4959号
申请人:巨野县为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城新华路东、北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城新华路3336号,世纪名域锦绣城4栋5单元5037室。
法定代表人:*吉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巨野县为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名下存款135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名下存款13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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