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务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3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224执1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2017)甘122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7900元、案件受理费7104元、申请执行费5569元,共计390573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询问。同时,本院利用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14710151.15元。本院于2018年08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390573.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57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