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务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7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224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2017)甘122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7900元、案件受理费7104元、申请执行费5569元,共计390573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询问,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暂时不具备能力将本案全部执行款。同时,本院利用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1471015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陇南海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57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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