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9689号
原告:两江新区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16-1-1-15,注册号5009056061408661-1-1。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
被告: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4楼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970264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两江新区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两江新区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两江新区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两江新区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