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5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448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