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田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2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盛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园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6036413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田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田厝村,组织机构代码51251471-8。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盛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田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296176.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8年1月至7月期间,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章清枝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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