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02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入106114.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499.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8842.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夏一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