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1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皖1021行初2号之一
原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41号新潭故里3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0495177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21003150389B。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赖建国,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赖建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以其与被告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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